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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客户取得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的现金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票据在贴现时终止确认,贴现取得的现金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可以填写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栏次;
2、如果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贴现取得的现金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可以填写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栏次。
温馨提示:
a、如果上述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属于现金等价物;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无论是否已经贴现都应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填写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栏次中;后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需再做处理;
b、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具体终止确认条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