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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