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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