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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7目第(2)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四条: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