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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