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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预缴的部分是否还要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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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已经预缴的该部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再次纳税,回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城建税是以抵减了预缴增值税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作为依据计算的,不涉及重复缴纳、也不涉及抵减,分别计算即可。

    注:异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同的,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调整。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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