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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预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已经预缴的该部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再次纳税的。
注:
(1)异地与机构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同的,差额部分不需要进行调整。
(2)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抵减预缴增值税后的税款)为依据,按机构所在地城建税及附加费税征收率计算。
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