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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D级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修复措施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doc。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6: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