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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注:因为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三证(五证)中包含税务登记证,所以有些税务机关目前不再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各地执行不一致,建议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再确认下。
参考文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新成立单位建议先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信息补充采集。
应提供资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事程序: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