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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