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如下税收优惠,您参考:
1、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发生其他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按照规定计算缴纳。
3、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您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