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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若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或者与境内的货物直接相关,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提醒: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不免增值税。
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第(1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