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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注:委托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委托方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超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1第3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