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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起,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