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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会要求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