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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未实际抵减时,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其他收入(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际抵减金额】
【举例】某享受加计抵减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某月份未进行加计抵减之前需要缴纳100元的税款,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20元,抵减之后需要缴纳8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100元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80元
贷:其他收益 20元
参考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