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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需要区分情况:
情况一、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性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果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有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的建议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情况三、若属于外籍个人股东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八)项;
4、个人所得税缴纳确有困难分期缴纳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