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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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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法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所以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情况二: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企业股东应确认为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哒。

    2、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股东如满足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或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可以就企业以非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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