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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在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有差异。
口径一:有些税局认同按照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限额扣除;
口径二:有些税局认为集体旅游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能否扣除建议您与主管税局确认,以主管税局要求为准哦。
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
旅游费支出苏州地区是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限额扣除的。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参考文件:
1.《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2009]27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哦~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限额扣除的。
提醒: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应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预扣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