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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3种情况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