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1、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做相反做分录):
借:其他费用
贷:坏账准备
2、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报批后予以核销 :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3、已核销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收回: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