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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醒: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3/t20210323_36744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