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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有: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包括:
①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②采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是按照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卷烟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卷烟、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和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外购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农产品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9)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下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之一的:
①普通发票。
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③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④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纳税人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
(15)出口但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的样品、展品。
(16)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
(17)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
(18)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下同〕。
(19)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是指: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以及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境内保险公司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的海外投资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4)跨境销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服务、无形资产,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
(15)特殊区域内的纳税人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服务、修理修配服务。
(16)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17)纳税人对外修理修配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
(18)外贸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下列合法有效凭证之一的:
①普通发票。
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③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后出口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④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
3.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
4.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