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咨询
搜索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有哪些

分享

  • 财税小管家
    财税小管家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29地区适用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温馨提示: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出口货物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

    2、《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登录后显示全部
    有用0

    分享

    收藏
去列表查看更多内容
财税实务咨询
进入咨询
100+财税老师实时在线,为您答疑解惑!
师资力量
及时快速
全面可靠
轻松应对
推荐专家
更多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