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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可以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小贴士:这里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和外贸两类,特别是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按免退税政策,并非免抵退税政策。
2、若是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小贴士: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的设备范围包括使用过或未使用过已抵扣进项税的设备。
3、如果出口企业购进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免税政策。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款(6)及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