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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是否享受退税,区分以下情况:
1.若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过,且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小贴士:这里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类,特别是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按免退税政策,并非免抵退税政策。
2.若对应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过,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无论是否使用过,均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3.出口企业购进设备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享受免税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1目;第六条第(一)项 第1目第(6)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