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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可以选择减按的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季销售额小于30万元)(不含本数),属于未达起征点,可以适用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如开具专票了则不适用)。
注: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执行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虽然继续适用适用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跟2026年之前一样,还是可以选择更优惠的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优惠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起征点的优惠政策也是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