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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
按照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
2、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
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申请时确保其具有有效性,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第三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