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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资料确认: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应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