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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不属于长期政策,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优惠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