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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