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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如下税收优惠,请参考: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参考文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