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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技术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而不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减半,即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2000-700)×15%+(700-500)×25%×50%=2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