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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深圳地区适用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