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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①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②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③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④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⑤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⑥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免于办理汇算情形的。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①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②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