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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即: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
2.《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