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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区分以下情况:
情况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情况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