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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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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根据是否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区分以下标准:

    (1)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2)不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4、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5、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可以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不可以享受该优惠。

    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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