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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领导家属探亲路费,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税前列支进行扣除。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领导家属探亲路费,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税前列支进行扣除。
相关政策请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