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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与当年享受加计抵扣优惠出现的亏损无关。
注: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参考文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