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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 )第四条。
http://223.244.227.149:50100/public/161054716/2590730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