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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参考文件: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
✿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国家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参考文件:《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限制在同一地址登记多个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除外。
参考文件:《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4号)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参考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第四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件:《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陕工商发[2015]8号)第十五条。
✿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参考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第四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参考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6]17号)第七条。
✿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