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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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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地区适用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如果是年度中间成立的,按成立月份计算,成立不足一个月时,不征收残保金哦)。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双方协商,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的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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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适用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如果是年度中间成立的,按成立月份计算,成立不足1个月时,不征收残保金哦)。
    小贴士:以劳务派遣或者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的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参考文件:《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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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适用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如果是年度中间成立的,按成立月份计算,成立不足一个月时,不征收残保金)。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月初、月末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同,按月末最后一天的人数为当月人数;
    ③平均数的结果须为正整数(比如4.4人,应算做5人);
    ④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双方协商,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参考文件:《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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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的,也就是每个月人数相加再除以12(如果是年度中间成立的,按成立月份计算,成立不足1个月时,不征收残保金哦)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如果存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离职的人数变化时,变化以后的月份再按新的人数计算(例如:4月份人数300人,5月份入职2人,离职1人,则5月份人数还是300人,6月份是301人);
    ③平均数的结果可以是小数,保留4位小数;
    ④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双方协商,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季节性用工也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的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参考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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