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于暂估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折旧后期调整方式未给出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建议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目前存在四种观点您可以参考下:
观点一:12个月内取得发票按会计规定处理,满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已扣(暂估)折旧全额纳税调增且不得继续计提折旧。
观点二: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以前年度暂估折旧,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不需要调整折旧而需要调整计税基础。
观点三:无论是何时取得发票,折旧和计税基础都应5年内追溯调整。
观点四:12个月后取得发票,应追溯调整折旧,而不能调整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