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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区,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七条。
小贴士:数电票推行后,目前理解是总分机构,因数电票不需要领取,不再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