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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参考以下流程办理: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①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②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参考文件:《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二条。

办理流程可以参考:
(一)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核实:
企业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信息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纳税年度内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且不存在选择性参保情形。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可自行计算享受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采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创业证》编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提供)等有关信息。
(三)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将以下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