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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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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可以抵扣的发票不能用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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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适用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2、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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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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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适用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生效之日一般为当月1日或次月1日,生效之日前取得的专票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2、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温馨提醒: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信息建议您和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下比较稳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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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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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

    2、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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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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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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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企业的进项税额,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温馨提醒: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除外,不得抵扣情形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

    温馨提醒:业务问题建议您拨打12366-1-1确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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