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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的票据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纸质、电子、数电);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⑤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铁路电子客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⑦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以上票据抵扣的前提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况,具体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