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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注: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小贴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上述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参考文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