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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