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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