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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情况),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2、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提交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