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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的扣除率为6%。
政策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