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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层面对“不征税存款利息”的适用条件并未做出解释,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您可以参考,具体以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
观点一:“不征税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收存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集团内财务公司具备吸收内部存储功能,因此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观点二:“不征税存款利息”需要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由于集团内财务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储的功能,因此不具备不征收增值税的条件。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二)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集团内的财务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功能,因此,从集团内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第二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集团内的财务公司属于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企业从上述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符合不征税的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存款利息,指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二)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