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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是为了解除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属于“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但其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